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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 项目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吕凯元;    作者:局管理员账号    日期:2018-01-08 21:03:20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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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小修保养、水毁工程、养护维修工程等(以下简称项目工程)的结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上级项目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养护单位的日常养护、小型维修等项目及局属企业所承建的养护维修工程项目结算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工程中所有结算,即所有经济合同包括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加工承揽、技术咨询或服务(咨询、试验、检测、测量)、征地拆迁等与工程相关的直接费结算由各养护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统一办理,行政办公用品采购等间接费用由相关部门结算。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类合同结算管理体系,认真做好各类项目工程的结算审核,监督控制项目工程的实施过程和业务流程,促进实施项目工程规范运作,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严格控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养护单位和局属企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合理配置原则。项目结算由养护单位养护部(项目部工程技术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其他各部门严格配合。项目工程的决算需确定养护部(工程技术部)结算人员3人以上,无特殊原因中途不得更换。

    第七条 多级审核原则。结算应建立起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等多层级的审核控制体系;结算须经过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等务必齐全有效,否则不得办理结算。

    第八条 准确高效原则。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体现出应有的专业水平;同时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帐清,以适应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严格程序原则。各级审核按照合同管理权限严格执行结算程序。对工程类、物资类、设备承租类及其它类经济合同的结算工作都须按照结算程序严格执行,结算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出具的结算确认单要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才能予以结算;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应形成可追溯性的资料档案。

    第三章  集中结算管理体系

    第十条 局属各养护单位、企业要成立项目工程结算工作小组,组长由段长、主任(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生产副段长、副主任(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主办会计、廉政监督员为成员。结算工作小组报局养计科备案(项目经理部先报公司审核后由公司上报兰州局)。

    第十一条各单位结算工作小组的职责:审核养护部(项目部)所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依照合同对养护部(工程技术部)所出具的所有结算单据进行审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各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每月对各工区(养护工区)、各部门所提供的原始单据依照合同约定予以结算,出具相关结算单据;个别短期、临时项目工程可累计一次性结算。

    第十三条审定完成后的结算相关手续(包括结算单据、原始单据等)传递至财务部,财务部人员必须妥善入账,其他所有人员均不得持有,必须保证所有结算原始数据签认单均能查到。

    第四章  合同结算程序

    第十四条各养护单位(企业项目部)在合同签订、现场管理、验收、工程量复核、结算、审核等各环节要根据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的原则,分别设置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各环节相对独立,相互协作。

    第十五条工程价款结算必须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时间、支付期限执行,不允许出现结算细目、单价、时间、范围等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相符的现象,坚决杜绝提前结算及超合同结算。

    合同单价必须严格依照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国家现行《施工定额》所列工作内容及工程所在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形成人工、材料、机械分离合同单价,签订合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办理。

    第十六条结算与合同应保证一一对应的关系。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其结算应与原合同结算一同办理,补充协议的结算金额应与原合同结算金额进行累加。

    结算中的“工程细目”、“细目编号”与合同中的“工程细目”、“细目编号”应完全一致,不允许在结算时随意更改“工程细目”名称,“细目编号”,更不允许将合同中某项“工程细目”分割成两项结算,或将合同中两项“工程细目”合并成一项结算。

    合同中的“工程细目”、“细目编号”应尽量与中标清单保持一致,若不能一致的应确定细目范围及所属适当增加,以便工程结算台账的建立。

    第十七条工程的结算分为中期结算和终期结算。

    (一)中期结算程序。乙方(劳务队)完成符合结算条件的工程数量,各单位养护部(项目部)应每月办理结算,中期结算程序:

    1.项目工程现场负责人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并签字确认;其中的质量评价由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试验室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签字确认。

    2.各单位养护部(项目工程技术部)对“工程数量签认单”进行审核,符合合同条件规定的,按照双方合同办理“中期价款结算单”,计算人和复核人分别在结算单相应位置签字确认。对有疑问的进行现场抽检复核,发现问题,有权对该“工程数量签认单”所列所有工程量不予结算。

    其中隐蔽工程等其他与施工图不符及不能确定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必须由各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现场确认后方可签认“工程数量签认单”。

    3.各单位分管养护副段长、养护部部长及各队队长(项目工程技术部、材料部、机械部、试验室、安保部、财务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对“结算单”审核签认,批注涉及工程质量、工程报验、材料调拨、设备使用、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费用、其它项目工程管理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4.项目结算工作小组对“结算单”进行审核把关。所结算工程的单价、数量任何一项不得超出施工图设计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数量。

    5.乙方负责人对“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

    6.各单位段长、主任(项目经理)对“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签署意见。

    7.各单位养护部(项目工程技术部)将批复并经乙方签认的“结算单”、及相关附件转到项目财务部。

    8.在整个签认环节中,劳务队不得将任何结算单据带离。

    (二)终期结算程序。当乙方(劳务队)完成合同全部工程后,应及时办理终期结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终期结算程序:

    1.各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按现场管理人员签认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总量复核。

    2.由各单位养护部(项目部)组织结算工作小组成员、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及乙方负责人现场验收工程实体并确认工程数量、质量缺陷及遗留工程,并经乙方负责人签认。

    3.各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对复核后的“工程数量签认单”,根据施工图纸、业主批复的计量进行审核,按照双方合同办理“终期结算单”。

    4.其他程序同“中期结算程序”。

    5.乙方负责人对“终期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后,双方签订“终期结算协议书”。

    6.各单位养护部(项目工程技术部)将批复并经乙方签认的、“终期结算单”和“终期结算协议”转到项目财务部。

    第十八条材料款的结算。材料款结算每月至少办理一次,结算程序:

    (一)各单位设材部应按照材料原始进货单据,计算各类材料的结算数量,并开具“材料数量签认单”,由设材部负责人对其进行审核。

    (二)各单位设材部根据收料单据底联,同供应商单据联进行对账(供应商单据遗失不补);对完票据后,收回供应商单据联。

    (三)价格发生变化的,根据补充合同或价格确认函,相对应、分间段对进货数量进行划分。

    (四)各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对材料部审核无误后的“材料数量签认单”办理“结算单”(终期结算时要根据进货台账复核累计结算量)。结算过程中需对供应商所供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再次进行对比、复核,不合格材料不予结算。

    (五)各单位结算工作小组对“结算单”进行审核签认,批注涉及材料数量、材料质量、材料单价、结算款项核算等意见。养护部负责人(项目质检负责人)要对所购材料的质量进行把关,并签字确认。

    (六)材料合同终止时需签订终止协议,并且在最后一期结算单上标注“终期结算”字样。

    (七)材料供应商对“结算单”签字或盖章确认。

    (八)各单位养护部(项目工程技术部)将批复并经乙方签认的“结算单”、“终期结算单”和终止协议转到财务部。

    第十九条承租机械的结算。承租机械的结算每月办理一次。结算程序:

    (一)各单位设材部根据施工现场技术员、操作手三人签字的机械运转记录,并与平时机械部抽查的结果和技术员施工日志相结合;开具“机械台班数量签认单”,由设材部负责人对其进行审核。

    (二)各单位设材部统计人员根据机械运转记录底联,同出租人单据联进行对账(出租人单据遗失不补);对完票据后,收回出租人单据联(分清承租方式及按月承租中的停置时段)。

    (三)各单位设材部负责人复核数量及单价,审核无误后办理“结算单”,并对合同约定的维修材料及燃润油料调拨等费用予以扣回。

    (四)各单位项目结算工作小组对“结算单”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

    (五)设备承租合同终止时需签订终止协议,并且在最后一期结算单上标注“终期结算”字样。

    (六)设备出租人对“结算单”签字确认。

    (七)各单位设材部将批复并经乙方签认的“结算单”、“终期结算单”和终止协议转到项目财务部。

    第二十条其他各类结算。除合同清单结算金额外,与完成该合同工程相关的预付款、材料调拨费、水电费、临时用工(用机)、奖罚金额、补偿费、各类扣款及其它费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除外)等一切合同双方的经济往来费用,应全部纳入结算中,不得直接从财务部门进行费用的支付与扣回。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工(用机)费用结算

    (一)临时用工(用机)。系指为完成无法量化承包的临时性工程,或为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而发生的临时性用工(用机)等。

    对于能够量化承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及临建施工等),或能够按月结算的人工、机械等,不得以临时用工(用机)方式进行结算。

    对于项目工程预计发生的临时用工(用机),应提前考虑,尽可能在各分包合同内约定人工(机械)单价、使用范围及要求。对于原合同中未约定的临时用工(用机),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使用。补充协议中,必须详细约定工作内容、区分大小工种、约定计价方式。

    对于使用当地村民作为临时用工的,也应签订协议并按结算程序办理结算。

    (二)为保证各项目工程合理使用临时用工(用机),对于发生的临时用工(用机)结算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三)结算。临时用工(用机)费用必须采用审批和派工单制,由申请人填写派工单,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派工单写明工作内容,完成后达到标准需用人工、机械数量及完工后验收结论等内容。派工单一式两份,现场负责人与用工(用机)劳务队等各一份,在每月结算时由现场负责人统一交至养护部(工程技术部)统一结算。

    第二十二条其他各项费用的结算。

    (一)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不约定支付预付款。

    (二)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保金扣除与返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办理。

    (三)对于材料调拨费、水电费、各类扣款,必须按月核实并在结算单中注明扣回,对于确不能在当期核对清楚的,在本期结算中予以说明,并在下期结算时及时扣回,不得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办理。

    (四)零星材料等其它难以单独计列的费用,在结算时可计入其它费用中。

    第五章  结算要求

    第二十三条局项目工程结算工作必须确保结算正确性与规范性。结算办理人员必须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办理结算,确保结算数据的正确性及结算填写的规范性。原始单据不得发生涂改现象,若发生,该单据直接作废。

    结算中,不允许出现计算性错误。杜绝出现重、漏、错等低级错误,各部门会审时,都要重新计算审核。

    结算各表格(包括附件资料)中,所有的结算单位名称、结算细目名称、单位、数量等内容应填写完整。

    表格中预留的各签字处,应签字齐全。

    第二十四条结算工程量描述应准确、清晰。统计结算工程量时,对于以“根数”、“车数”、“工日”、“台班”等为单位计价的结算数量,在填写“工程数量签认单”时,应体现出长度、方量、工作时间等工程量描述,防止引起误解,造成结算偏差。

    第二十五条结算起讫时间。在结算表中,必须注明本期结算的起讫时间。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项目工程结算应在21日之前报本单位养护部(技术部),结算工作小组应在25日前审核结束,并将结算审核结果及时传递给财务部,凡签字不全的结算,严禁支付。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养护部(工程技术部)对审核确认的结算,应分类别、分劳务队、分项目工程建立台账,并按月向财务部提交结算台账。

    第二十八条所有签认的结算单据除财务部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持有。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项目工程结算必须建立台账。其中工程类合同结算台账应具有多级查询功能,如按照桩号、部位、工程名称、细目编号或合同号均能够快速检索。完成后的台账进行汇总并建立工程类合同结算汇总台账。材料类结算台账必须严格按照材料的名称、规格、供应商、合同号严格填写,并能够快速检索。机械类结算台账必须机械名称、型号、合同号严格填写,并能够快速检索。

    第三十条所有结算台账必须按月建立,并按月与财务报表核对,若有错误或误差等,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修正。

    第三十一条局养路计划科、财务资产管理科对局属单位、各项目部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养计科负责工程数量、质量、单价、结算台帐的监督管理,财资科负责资金支付、使用管理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数量不真实、单价不合理、质量不合格的,一律扣减相应工程费用,通报批评,并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对挪用资金、违规使用资金的,全部予以收回,情况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养路计划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普通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计量支付办法.doc
    兰州局日常养护计量支付办法附件(改).xls
    计量支付办法(试行).doc
    高速公路养护维修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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