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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应急抢险物资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    日期:2016-06-30 11:25:59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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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应急抢险救灾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兰州局应急物资储备、调用以及相关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厅、局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兰州局应急抢险物资是指由兰州局安排资金,各段、所、中心等单位负责购置、储备、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严重灾害应急抢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兰州局应急抢险物资储备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坚持 “定额储备、规范管理、保障急需”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兰州局应急抢险物资专项经费包括各种物资购置经费、调运维修经费、更新经费,抢险专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抢险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在应急抢险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因管理工作不善而造成应急抢险物资严重丢失、损坏、锈蚀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  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储备方式

    第六条 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定额由各段、所、中心根据应急抢险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各单位储备物资总价值不少于5万元,应急中心和高养中心应急物资储备另行规定。储备物资报兰州局安全管理科备案。

    第七条  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

    第八条  应急抢险物资由各单位修建库房独立进行储备。

    第三章 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管理

    第九条  兰州局对各段、所、中心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1.制定各项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情况。

    2.定期检查各单位仓库应急抢险物资的保管保养情况。

    3.检查督促各单位仓库按规定管理。

    4.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调用管理。

    5.负责调出应急抢险物资的按期回收、维修、调运结算、补充购置等工作。

    6.负责报送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存情况、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7.购买的应急抢险物资必须有“三证一标”,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

    第十条  各段、所、中心应急抢险物资仓库的管理职责:

    l.在兰州局的直接领导下,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兰州局报送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

    2.严格执行兰州局的调度命令,负责本单位应急抢险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3.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物资管理水平。

    4.参加入库物资的验收,负责清点、检查应急物资的接收入库。

    5.每年年底,向兰州局报告应急抢物资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物资储放地的选择和分布应根据重点交通保障目标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严禁将存放点布置在低洼、崩塌、泥石流和易被洪水冲刷的危险地带。

    第十二条 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物资,必须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根据库房分成若干个区,按照物资的不同属性,将储存物资分成若干个大类,对每一类物资,根据其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为方便抢修物资存放,减少人为差错,对应急物资进行编号定位,结合物资存放保管目录,把库房、货架、层次、货位四者统一编号,并附上标签,采取垛位立卡法,做到见单就知货物存放地点,提高工作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物资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库内要保持干燥、清洁和通风。

    第十四条 对不能入库的大型机具、设备和其它暂不能及时入库的储备器材可露天存放,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储备物资的完好。

    第十五条 存放各种储备物资的地面必须平整,构件堆放整齐、牢固、安全,禁止将各种物资混杂堆放。

    第十六条 存放储备物资距地面的高度,一般室内为30cm,临时存放在室外的物资构件不得低于50cm。物资堆放前必须垫好垛底,物资堆码后,要防止受到雨水侵蚀和日光曝晒,并定期进行检查。

    对存放的木质结构器材应采取防腐、防火措施。

    第四章  应急抢险物资调用

    第十七条  应急抢险物资主要用于兰州局辖区公路、重点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应急抢险和应急救灾的需要。坚持“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十八条  需调用其他单位应急抢险物资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兰州局批准同意并向其他单位下达调拨令。若情况紧急,也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九条 应急物资管理单位接到兰州局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调运,快速将应急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兰州局反馈调拨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抢险物资的调拨运输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调用应急抢险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直接与调出物资的单位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用应急物资的单位,要做好应急物资的接收工作。应急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应急抢险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返还给调出物资的单位存储,并报兰州局备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消耗的应急抢险物资由申请调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调运时市场价进行结算,逾期不结算影响应急抢险物资储备调用的,兰州局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应急物资购置费

    第二十三条  应急抢险物资的购置费由兰州局根据省公路管理局批准的应急物资储备定额、各项物资价格及物资运往仓库运价所需费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应急抢险物资的更新购置费是指对因储存年限到期而报废或非人为因素破损的应急抢险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各单位应在储备物资达到储备期限的当年向兰州局报送更新应急抢险物资的申请计划,由兰州局核定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并由各段、所、中心于次年年初完成物资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应急抢险物资仓库对因储存年限到期或非人为因素破损需报废、更新的应急物资,要及时专题报告兰州局,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兰州局核实、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

    各单位要加强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应急物资,其更新经费由各单位承担。

    第六章  仓库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2.积级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3.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仓库物资保管制度:

    1.仓库设物资实物保管账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根据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账及实物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2.做好仓库与供应、使用环节的衔接工作,在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等提出建议。

    3.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4.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并办理相关手续。

    5.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咽。 
    6.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7.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完备移交表签字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进行监交。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库管员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8.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和账实不符的,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主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第七章  检 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应急物资的检查,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应急物资和工具的情况,发现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提出和督促,确保正常使用,检查人员每次检查时要进行详细记录,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兰州局每季度对局属各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列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应急抢险物资管理人员实行奖惩:

    1.应急物资如保管不当或挪作他用,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作相应赔偿,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责任心强的保管人员,在物资的保管、维护方面有合理的建议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将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3.应急物资严格按照《采购申报审批程序》采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总发〔2009〕28号《兰州公路总段防汛抢险物资管理规定(试行)》随之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兰州公路管理局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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