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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 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吕凯元;    作者:局管理员账号    日期:2018-01-08 20:00:07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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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工作,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局及局属单位以及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及局属单位对外租赁的房产应是各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房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局房产租赁经营的管理部门是局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我局房产的对外租赁工作,并会同经营性房产租赁领导小组制定租赁底价;

    (二)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

    (三)检查指导局属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规范局机关经营性房产租赁工作,委托甘肃福瑞物业公司承担局机关经营性房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合同的签订;

    (二)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至局财资专户;

    (三)负责出租房产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要对经营性房产租赁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并将合同签订情况向局报备。

    第七条  局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第八条  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九条  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续租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承租方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用途、期限及面积等事项。

    2.信息发布。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标。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招(评)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一式三份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物业公司各持一份。

    上述工作结束后,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续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不同意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第十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择优选择承租人,承租人要切实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一)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二)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三)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三)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局将对局属单位经营性房产租赁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严格履行租赁程序、违反国家相关国有资产出租管理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财政部令.docx
    2商品房屋租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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