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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吕凯元;    作者:局管理员账号    日期:2018-01-08 20:19:06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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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范劳务用工行为,保护单位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全省公路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成立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临聘人员的用工计划、招聘、劳务用工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局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用工行为。由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人事劳资、养护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局人劳科负责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兰州局及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聘用的编制外临时用工及局属企业单位的外聘员工。主要从事后勤服务保障等临时性、辅助性、应急性等工作,原则上不得从事政工、人事、财务、劳资等岗位的工作。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应坚持人岗相符,做到人员能进能出,管理规范有序。

    第五条  用工单位使用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用工单位不直接聘用劳动者。针对用工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均应实行劳务派遣制度。各用工单位应尽量选用在当地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实行劳务派遣服务。针对不足六个月的短期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劳务用工;也可实行以完成一定任务或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聘用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聘用临聘人员必须遵循“从严控制、工作需要、以岗定人、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整合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现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节约成本。外聘人员应严格控制岗位、人数,在有正式工作人员补充的情况下,要及时相应的清退临聘人员。

    第九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年龄18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具有一技之长的特殊岗位原则上男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女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六)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用工单位对部分技术含量要求较低或应对公路突发事件急需的临时岗位,可采用劳务派遣、劳务用工等其它用工方式。

    第三章  聘用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聘用临聘人员实行报备审批制。

    第十二条  每年1215日前用工单位须向局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申请下一年度的临聘人员需求计划(见附件一)。用工单位外聘用工计划,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用工考核情况、次年的工作发展目标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临时用工年度计划。年内聘用人员原则上控制在该单位年度需求计划之内。遇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当年聘用岗位的,用工单位应按照相关程序报备,获准后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临聘人员计划经局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用工单位根据局关于临时聘用人员聘用的原则、条件制定相应的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经各用工单位支部会议审议后,须向局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由各单位招聘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招聘程序自行组织实施聘用。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到岗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用工单位应将人员聘用结果及《外聘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二)报局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使用派遣者的,应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与临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的,应附相应合同文本的复印件。

    第四章协议(合同)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双方订立协议(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协议(合同)应按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用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临聘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临聘人员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一) 对从事锅炉工、水处理化验工、电工等岗位的临聘人员,应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

    (二)对从事公务车和通勤车驾驶员、炊事员、安全保卫等具有后勤保障性质的岗位临聘人员,可通过当地合法、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或直接与临聘人员签订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三)对从事挖掘机、装载机、摊铺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正式职工操作,确需临聘人员的,应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  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解除、终止或续签手续。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临聘人员办理解除或续签协议(合同)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局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临聘人员管理台账,并对临聘人员的聘用情况实行动态化管理。用工单位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应将实有临聘人员花名册等基础信息报局临聘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为临聘人员提供与其从事岗位相适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在保障其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督促其认真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临聘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针对新聘人员和续聘人员上岗前及岗中必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岗前劳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制定临聘人员考核办法,并定期对临聘人员的工作表现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临聘人员发放工资和使用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在涉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工资报酬支付及社会保险缴纳等环节,应及时向法律顾问咨询,避免发生劳资纠纷引发群体上访、缠访闹访及法律诉讼等。

    第五章  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临聘人员的劳动报酬可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一般应根据临聘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工作时间、现行劳动力市场价格及合同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工单位与临聘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的,工作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劳务派遣公司等用人单位为临聘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购买商业性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对临聘人员的社会保险、商业性雇主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协商解决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记载。

    第六章 劳务解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解除”是指在发生需要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时,依照协议(合同)约定,用工单位退回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或与临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临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协议(合同):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务关系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劳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

    合同法.docx
    劳动合同法.docx
    省局制度.doc
    相关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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