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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娱乐城 国有资产(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吕凯元;    作者:局管理员账号    日期:2018-01-08 20:30:25    点击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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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资金)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资金),保障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及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交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调拨形成的、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财政补助资金、非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资金)按存在形态不同,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资金)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兰州公路管理局监督管理和占有、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实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总负责,分管领导直接管,财资管理部门具体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资金),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及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办理资产购置(含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购置的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资产保值增值,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类资产收益。

    (四)负责存量资产合理、有效利用,参与大型机械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杜绝浪费。

    (五)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筹集、使用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合理的资金需求,适应和满足单位管理和发展需要;节约资金使用成本,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做好资产(资金)管理工作。与资产(资金)管理相关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和执行。

        (二)货币资金保管和收支账目会计核算。

        (三)货币资金保管和盘点清查。

        (四)货币资金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

        (五)无形资产研发和管理。

        (六)资产配置和资产使用。

        (七)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

        (八)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

    出纳岗位不得由临时人员担任。

        第八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安全性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负直接责任;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收支负保管责任。

        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安全有序。对资金存放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九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须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依纪依法依规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单位配备财务负责人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和连续3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历;财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按照规定合理安排财务人员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财务岗位轮换制度,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支持、配合、监督做好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要设置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各项收付业务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复核。财资管理部门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是否合法、合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人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审批人进行审批。

        (三)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按照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复核后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如超越权限金额重大的,应及时报上级权限审批人审批。

        (四)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应根据规模大小、业务特点,确定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范畴及审批权限,对该范畴权限内的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各类支付业务采用转账支付方式结算,严格控制库存现金量。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和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办理支付。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套取、挪用、挤占、坐支、拆借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公款私存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现金业务先后顺序每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盘点现金库存,核对“现金日记账”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建立现金清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抽查盘点后,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如发现账款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如属于一般工作失误造成的,可由财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按照规定作出处理;如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规定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开立,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对已开立未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的账户及时做出销户处理,银行账户销户按规定操作,经过适当授权并正确反映在会计记录中。对已销户的银行账户,在办理销户一个月后再由经办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向银行核实销户情况,确保销户已得到执行。

        做好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的记录。定期与银行核对,确保所记录的银行账户与实际相符。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财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保管等环节的管理,理顺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网银支付系统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须与金融机构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在采用网银支付时,加强信息系统中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管理;明确操作员和审核员的权限,操作员根据操作授权和密码进行规范操作,严禁泄露个人密码。

        第十九条  加强银行存款的对账工作。各单位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报告财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严禁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五章  票据及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是指与货币资金相关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商业汇票等结算凭证和其他重要票证。各单位票据管理应当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设立专门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使用情况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各种票据、贷记凭证、印章、基本账户卡和贷款卡等重要票证的实物管理,必须设置专人妥善保管并存放在安全处,履行移交登记和复核手续,做到双人盘存,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财资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检查,每月末出具重要凭证检查清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因填写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票据,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在履行审核批准手续后进行销毁,但应建立销毁清册并由被授权人员监销。因金融机构原因或销户等情况不再使用的空白票据,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相应的注销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设立专门台账对票据的转交进行登记;对收取的重要票据,应留有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签发票据时要如实、准确填写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等各项要素,并在票据正面加盖“不得转让”章,受让或取得票据也应该加盖“不得转让”章。不得跳号签发票据,不得随意签发印鉴齐全的空白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接受已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已背书转让票据的,必须报经财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专用章及个人名章分别存放于各自不同的保险柜中,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六章  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预借差旅费、基建及修缮预付款、外借资金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收款项定期清查制度。在应收账款发生后应进行事后控制、跟踪管理、及时收回款项。

        对超过三年有确凿证据已无法收回的款项,对找不到根据的错账、找不到还款人的死账以及账龄十年以上的老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逐级上报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将一定范围的应收账款明细项在本单位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增强单位财务的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监督。

    第七章  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存货等物资,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岗位,分别落实资产管理人、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对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和核销,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现金、应收款项、应收票据、有价证券)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产权不明确的,待产权归属明确后,方可申请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土地、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处置,货币形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履行逐级上报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履行逐级上报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定期将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原值在 1 00万元及以上,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 20 万元及以上 50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 20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 20 万元及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处置资产单位原值在 10 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 20 万元以下的,局机关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局属单位报兰州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存货主要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或其它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

        局及局属各单位存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采购”原则,成立以主管领导为主,各分管领导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监督部门参加的存货管理机构,建立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从购买、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到盘点,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使用效益,科学确定存货的库存量,避免闲置、重复采购和浪费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对外出租、出借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资产移交清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的复印件。

    3.出租、出借资产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出租、出借资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5.审批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按以下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其合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或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合同期限在一年及以上三年以下,或合同金额在2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及以上一年以下的,或合同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局机关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局属单位报兰州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九条  局及局属单位房屋对外出租应进行必要的出租价格评估,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并不得低于市场价格,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进行维修、改扩建的,履行逐级上报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资产台账,详细登记资产信息。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和卡片,固定资产目录列明固定资产编号、名称、种类、所在地点、使用部门、负责人、使用年限等内容;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各项资产的来源、验收情况、使用地点、责任人、维护情况、增减变动情况等。

        各单位应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组建资产清查小组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填写实物资产盘点表,并与资产台账记录核对,发现不符的,及时查明原因。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完成后形成盘点报告,由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单位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盘盈、盘亏情况,财资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各单位应定期核对账务。至少每年核对一次,包括资产台账与财务账相核对,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相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第八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局及局属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履行逐级上报程序,经局务会研究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二条  局及局属单位对外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在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财资管理部门详细记录投资决策过程、各方面意见,与可行性论证报告等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以便落实投资决策的责任。对未经批准的投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进行调查、追究责任,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项目要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第四十四条  局及局属单位禁止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所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逐级上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工作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局及局属各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八条  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第五十条  局及局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应当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二条  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编制资产统计报告,反映资产使用情况和增减变动情况,帮助管理人员全面掌握各部门占有、使用资产种类、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加强资产情况分析,对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的资产,超标配置的资产及时识别并提出处理措施,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实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和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保障资产安全。

    第五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至少每年形成一次资产信息报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局及局属单位资产(资金)管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局资产(资金)监督检查体系,资产(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检查制、报告制和责任制。局负责对局属各单位资产(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等。

        第五十八条  局资产(资金)监督检查采用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九条  局属各单位在资产(资金)管理过程中,违反《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第六十条  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办法由局财资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违规发放津贴处分规定.docx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docx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docx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docx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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